目前注冊公司的手續已簡化,企業登記時法人可以不在場,但需要真實有效的材料并簽字。
一,形勢分析。
企業注冊的法律資格認定是形式要件,即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企業登記,提供的材料真實、完整即可。有關法律沒有規定法人這一內容必須在場,但對材料和簽名的真實性有明確的要求。

二、法律和法規
關于企業法人登記的規定
第14條辦理開業登記的企業,應于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;無主管部門的,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。辦理審批手續的,應當在受理申請后30日內,作出批準登記或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。
第15條企業法人開業登記,應提交下列文件,證明:
(一)由組織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;
㈡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文件;
㈢組織章程;
(四)資金資信證明、驗資證明或資金保證;
五、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;
(六)居住地和營業場所的使用證明;
(七)其他相關文件和文件。
企業登記管理條例
第2條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統稱公司)成立、變更、終止,應當按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。
申請者應對辦理公司登記的申請文件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