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新公司注冊法定代表人會承擔哪些責任,要建立一個新的公司,必須有法定代表。一個法人可能是股東,也可能是外聘的。事實上,很多股東都不愿意成為法人,大多數企業選擇從外聘。事實上由于擔任公司法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風險,有些公司如有違法經營,其中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層管理人員,將有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。
公司成立后,其在正常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外部責任,毫無疑問,應當是法人負責,并由法人承擔。但是,在經濟活動過程中,法人并不是靜態的,而是不斷地不斷地變化,法人從成立到后來可能被撤銷、解散或者破產。因此,在這種特殊情況下,法人的債務如何處理和承擔,主要表現為:
成立法人時,責任承擔的設定決定了法人成立后的責任承擔問題。
《民法典》第四十五條規定:“企業法人終止,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”。可以看出,企業只有在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后,其民事主體資格才被消滅,因此,在法人人格消滅之前破產或清算時,以法人財產來承擔的也是法人的責任。
企業有限責任與法人破產密切相關,按照傳統民法理論,破產是法人有限責任的必然結果,法人以其獨立財產承擔清償債務的義務,當法人資不抵債時,就會導致法人破產,只有通過破產制度的實施,才能實現法人的有限責任制度。
我們國家現行立法,仍然采取對法人企業負有限責任,可以宣告破產。一般而言,破產費優先撥付時,按法定順序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,欠稅后清償對外破產債權,不足清償的按比例分配。由于破產清算均有嚴格的法定程序,并且均由人民法院主持和監督,法人用其全部財產承擔有限責任隨著破產清算的結束而走向完結。
如清算主體不履行清算義務,致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,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在限定的時間內,承擔清算責任,公司以被清算企業財產為限,對其債務承擔清償責任,從而使法人財產的最終有限責任得以實現。在此情況下,清算主體不應以其財產承擔清償責任。清產核資主體的清算責任本質上是一種履行清算行為的義務,當清算主體不清盤時,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有限責任并未改變。
但如果清算主體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時間內不盡清算責任,導致企業財產毀損、滅失、貶值,甚至私分企業財產,致使債權人債權遭受實際損失的,應當由清算主體承擔賠償責任。需要注意的是,此時并非法人所應承擔的有限責任發生變化,而是清算主體因其作為或作為,侵犯了債權人在公司終止時要求其承擔的有限責任的權利,因此,清算主體應當對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
行政訴訟法律風險。
民法典規定,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對法定代表人除承擔法律責任外,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,罰款,構成犯罪的,追究刑事責任:
①超過登記機關批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;
②向登記機關、稅務機關隱瞞真相,弄虛作假的;
③抽逃資金、隱瞞財產逃避債務;
④在破產后解散、被撤銷、擅自處置財產的;
⑤變更、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,使利害關系人蒙受重大損失的;
⑥依法進行有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動。
刑事訴訟法的法律風險。
法律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四十九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況之一,除法人責任外,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,罰款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(一)未經登記機關批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業務的;
二、向登記機關、稅務機關隱瞞事實,弄虛作假的;
(三)挪用資金、隱瞞財產以逃避債務;
(四)在解散、撤銷、宣告破產后,擅自處置財產的;
(五)變更、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,使利害關系人蒙受重大損失的;
(六)從事法律禁止的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動。